2017年3月,甲公司成立,其中李明控股的A公司持股50%,另外两名自然人股东王芳和孙强各持股25%,李明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甲公司未设监事会,也没有监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股东王芳发现董事长李明在公司成立后一直有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王芳搜集好证据,信心满满的去法院,打算代表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李明,可是法院认为甲公司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驳回其诉讼。王芳这就发愁了,甲公司压根就没有监事会和监事的存在,怎么履行这个前置程序呢?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当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追究损害公司利益人员的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而所得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机制。实践中,股东很多时候并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董事、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保护公司利益的重要武器。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叫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前,必须履行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的程序,只有在董事会或监事会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认为监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通过书面方式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股东认为公司董事、高管存在前述行为的,应当以书面方式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股东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选择请求董事会或是监事会。如果公司未设董事会,股东应当请求执行董事;如果公司未设监事会,股东应当请求监事。
该前置程序是必须履行的,除非遇到“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股东主张存在“情况紧急”情形而跨过前置程序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如认为属于该情形则受理,反之则驳回起诉。一般来说,董事、高管或监事的关联交易行为不会被认定为属于紧急情况。
如果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明确表示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的建议
有些公司组织机构不完善,既没有监事会也没有监事,前置程序是否还要进行呢?司法实践中,在公司未设监事或监事会的情形下,一般还应审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内部救济措施。公司法之所以为股东代表诉讼设置一道前置程序,根本目的在于尊重公司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公司的内部自治能力,先穷尽内部救济,司法救济才进行干预。
因此,法院驳回股东王芳的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甲公司没有监事会和监事,但甲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因此可以将书面告知董事会作为前置程序。王芳应当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是接受请求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王芳就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总之,股东对董事、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必须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前置程序;即使公司未设监事或监事会,也应穷尽内部的救济程序,否则法院可能会驳回起诉。
建议公司设置科学的组织结构,监事或监事会不能缺,以监督董事、高管的任职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