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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2-0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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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的审核(一)

金融债权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及信托、基金证券公司等)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形成的债权。


金融债权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因此,金融债权不同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具有金额大、周期长、种类多等特点。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金融机构往往因为其标的金额相对较大而成为该破产企业的最大债权人,这就对金融债权的审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结合实务操作经验,梳理管理人在金融债权的审核过程中应当审查的初步申报材料。


一、审核金融债权的申报主体及申报期限


1.金融债权的申报主体


金融债权的申报主体只能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及信托、基金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为证明金融债权申报主体的适格,金融机构应当向管理人提供:本金融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负责人的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金融机构委托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供代理律师所在律所函件及律师执业证书。


2.金融债权的申报期限


《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管理人应当审核金融机构是否在上述时间内进行申报,如在上述时间内未申报债权,则该金融机构将会丧失其作为债权人参与该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债权人会议的权利及表决权、异议权及参与分配等权利),破产进入重整程序的,该金融机构不得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通过行使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履行合同或者进行赔偿。虽然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但只能参加尚未分配财产的分配,对于已分配的破产财产,不得再要求补充分配。


二、审核金融债权的申报证据材料应当符合诉讼的证明标准及要求


1.证明金融借款合同成立的证据材料


(1)借贷合同、汇款单、支付票据等支付凭证;还款承诺书、还款凭证等还款资料;催收通知书、对账单等证据材料。


(2)债权有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债权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及抵押、质押登记证明。如未办理相关登记证明,或债权人未提供相应的登记证明材料,则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有保证人保证的,应当提供相应的保证合同。


(3)如债务人对外提供担保的,金融债权申报人应当提供该债务人关于该笔担保债务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否则,管理人有权不予确认该笔债权。


2.法院文书


债权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对于法律文书中认定的事实及债权金额及利息的计算方法,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