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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2-07/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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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集团宣布破产重整 旗下空姐怎么安置?


前言 2021.2.01


2021年第一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海航集团扔出一个重磅消息:申请破产重整。吃瓜群众(尤其是广大单身男同胞)纷纷议论,破产重整了,空姐咋安置?能安排海航客户相亲吗?


冷静!作为一名置身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环境中的法律从业人员,且看笔者扒一扒企业破产重整,关于职工安置和债权处理的一些问题。




一、企业破产重整 针对职工安置整体导向



企业破产重整,针对职工安置整体导向: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依法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保护职工利益。召开债权人会议 要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保障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权。职工对管理人确认的工资等债权有异议的,管理人要认真审查核对,发现错误要及时纠正;因管理人未予纠正,职工据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审理,及时作出判决。


第九条:“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意愿,并就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等债权设定专门表决组进行表决;职工债权人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强制批准必须以应当优先清偿的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为前提。企业继续保持原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要引导债务人或管理人在制作企业重整计划草案时,尽可能保证企业原有职工的工作岗位。”




二、海航重整需要裁减部分空姐怎么办?

海航破产重整对员工有什么影响?


由于海航集团破产重整开始后会持续经营,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企业将稳定员工就业,确保员工工资及法定福利按时发放及缴纳。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进入到了重整程序,需要解除部分劳动合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破产重整裁减的人员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裁减人员。


但是要注意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空姐也不易,有可能发生以上所有情况。万一被裁掉了,企业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被裁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注: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海航破产重整 职工债权和职工集资款、借款如何认定和处理?




1、关于职工债权


是指劳动者个人享有的基于劳动关系产生,以工资为基本形态,用以维持其社会生活的债权,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等。


职工债权指的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之内容,其清偿顺位先于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


法条依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关于职工集资款和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职工的集资款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按照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进行优先清偿。


3、职工债权和职工集资款和借款在破产实务中的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根据《企业破产法》,职工债权无需职工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申报,立法采取的是管理人依职权调查的模式;而作为普通债权的集资款和借款需要职工按法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申报的过程中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