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平台动态 / 最新动��
[发布时间:12-07/09:39]
[阅读次数:455]

专业资讯 | 《民法典》设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下继承人的责任与风险

《民法典》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公民因意外或疾病等原因去世,应当有遗产管理人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死者的遗产、债权、债务(包括税款),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维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合法权益,是法律进步的一大亮点。


在此制度下,继承人有什么责任与风险?


继承人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也有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责任,这一规定没有改变。但《民法典》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就增加了继承人的责任与风险。下面我们从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工作流程进行分析。


遗产管理人产生的方式:1、死者生前指定;2、继承人推选;3继承人未推选的共同为遗产管理人;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归纳为:清理遗产、债权、债务;追回债权;管理遗产;清偿债务;分割遗产。


根据以上规定,继承人的责任有:


1、在死者未指定遗产管理人和未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应推选一个或数个遗产管理人(在继承人或非继承人中推选);


2、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共同为遗产管理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3、即使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也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死者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又未推选遗产管理人,仍然要承担遗产管理人的责任;


4、死者生前指定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应配合遗产管理人的工作,不得侵吞、哄抢遗产。


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的风险:未按照法律规定处理遗产、债权、债务,造成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受损的,如果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承担赔偿等责任。什么情形是“重大过失”?应该以普通正常人认知水平来判断,不懂法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


举例:


王某生前有借款未还,也有借出的钱未收回,未指定遗产管理人,因意外去世。其父、其母、妻子、儿子、女儿未推选遗产管理人,未清偿王某生前借款就分割了遗产,也因不懂法错过了欠款追回时效,导致欠款不能追回。如果所有继承人将继承的遗产拿出清偿王某生前借款,仍不够还清,出借人在未还清的金额和造成损失的金额内可以要求所有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剩余债权10万,如果未追回的欠款是8万,出借人可以在8万内要求赔偿;如果未追回的欠款是12万,出借人可以在10万内要求赔偿。)


所以,当亲人去世后,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处理其遗产、债权、债务。


亲人去世实可哀,伤心不忘追偿债;


依法处理身后事,公义情谊均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