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管宁 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摘要:经统计,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的侵权案件共有7种裁判路径,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究其原因在于法官对医疗费承担规则、发回重审规则存在错误适用,对侵权人赔偿范围是否扣减医保报销部分、如何保障社保机关追偿权存在理解分歧。对于上述问题,在一审程序审理前,根据医保报销的数额,决定是否书面通知社保机关享有参加诉讼的权利;在社保机关申请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根据社保机关申请参加诉讼的阶段,选择符合医疗费承担规则的路径进行裁判或是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在社保机关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选择否定扣减医疗费的路径进行裁判,并主动告知社保机关享有追偿权。
关键词: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社保机关
一
问题的提出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原本以参保人的需要为基础,并不存在先行支付的问题,[1](P127-131)但第三人的存在,导致单一的社保问题转变成为社会保险与侵权赔偿、商业保险等多元救济机制的内在协调问题。[2](P102)《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曾对此问题有过一些探讨,但因为争议较大,最终未能作出明确规定。[3](P1019-1025)《社会保险法》虽然针对这些问题作了部分规定,但离完全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还有不少的距离。[4](P166)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的侵权案件①存在多种截然相反的裁判路径。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无讼案例”数据库,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侵权责任纠纷”“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为关键词,截止到2020年8月20日,共检索出537个案例,其中一审案例1个、二审案例502个、再审案例34个。经过逐项筛选,排除无关案件和重复案件,共得到涉及本文研究问题案例共计440个,②其中二审案例416个、再审案例24个。
在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的侵权案件中,社保机关是否参与诉讼,将会实质性影响法官的审理内容,所以笔者根据社保机关是否参与诉讼,将440个二审、再审案件总结出七种裁判路径。此外,由于法院的各种裁判路径涉及数理计算,为了方面阅读,特将部分内容进行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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