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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2-1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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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讯 | 给全国优秀企业家张总的一封信 请您查收!

尊敬的张总:


您好!非常高兴能收到您的来信。七年前在北京有幸目睹张总您的风采,在全国优秀企业家论坛上,您作了题为《扬帆奋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贡献中国企业家力量》的演讲,您的胸怀、气度和胸襟,让在场的所有人都深深佩服。


您于1990年创办了实业公司,改革开放的初期,正是因为有您这样的中国企业家的代表,披荆斩棘、挥洒汗水,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如火如荼、一路高歌,赢得了全世界的尊重。


去年疫情期间,您给我打电话告知企业发生了严重的困境,订单减少、融资困难、企业发展步履维艰,由于您的责任担当,您四处借钱,利息耗尽了公司的全部现金流。但是基于您在行业的权威、基于您的企业拥有核心的技术和竞争力,很多投资人前来洽谈合作事宜,但无果而终,您很困惑!看到昨天您给我的来信中提到的,最近一个小债权人对您公司提起了执行申请的时候,法院认定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小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将执行案件转为破产审查。您很担忧,万一企业破产怎么办?


看到您的来信,心理着实不舒服了好久。我和我的同事将您的问题和困惑归纳如下:


①为什么我只欠了这个债权人10万块钱,他怎么就可以申请我破产呢?


②为什么投资人不愿意投我的企业呢?


③万一破产了怎么办?破产是不是就什么都没了?


④如何让我的企业再次换发生机呢,它是我的心血、是我的一切!




01


NEWS


针对您的第一个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综上,虽然这个您公司只欠了这个小债权人10万块钱,按照以上法律规定,他还是有这个权利向法院提起对您公司破产审查的。




02


NEWS


针对您的第二个问题




在您的眼中,您公司拥有核心技术和竞争力、拥有厂房和土地、拥有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资产大于负债。未来只要有一定的现金流和打开销售渠道,还是可以扭转困境局面的。


在投资人眼里,您企业的这些资产值不值这个价值?您企业未来还有没有发展的空间?我的钱投资进来后如何退出?我是简单的投资一笔款,还是需要提供职业经理人、提供管理经验、提供市场、帮助转型等等。投资是需要符合资本市场投资规则的。利国利民、有助于国家科技的发展、有利于民生福祉、能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责任担当的企业才是值得投资的企业!这样的企业也是我们企业家能愿意一辈子奋斗的企业。




03


NEWS


针对您的第三个问题




破产,在中国历史、文化、商业乃至法律界一直是个禁忌;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二十多年来处理的破产案件,可能还不足欧洲一个小国家一个破产法庭一年办理的破产案件;破产是不光彩的、是失败的、是应该尽可能避免的,是被国内政界、学界和商界普遍接受的观点。中国人“谈破色变”!


但是现代破产法是伴随着商事贸易活动而产生并逐步完善的,破产并不是死亡终结,而是保护、是涅槃重生。(最近写了一篇文章,关于破产法的历史沿革,随信一起寄给您)在我国企业破产法里面有这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由上面可以看出,当破产程序开启后,您企业所有的“麻烦”都按下了暂停键,等到所有问题解决后再开启开始键。破产介入后,并非都是清算,像您企业有核心竞争力,可以走重整之路。




04


NEWS


针对您的第三个问题




我们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投行与并购中心做了数十起破产案件,总结了企业破产的一些原因:


1、企业自身发展并无问题,管理科学、财务制度健全,但这是一个创新的行业、这是一个发展的时代,有人揶揄:这个社会淘汰你,和你无关。新技术新革命的产生,导致这个企业再也没有了主营业务、失去了营业来源,比如线上超市送菜商业模式的产生,许多菜市场已经不复存在了。


2、企业盲目扩张,“不务正业”。很多企业主营业务非常棒,主营业务是“现金牛”,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充足。但是盲目的战略投资,导致产业链过大,新投资的项目回款周期长,拖累了主营业务,耗尽了现金流池,陷入经营困境。


3、企业本身所在行业没有问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但是管理方式传统粗放,财务制度混乱。经营状况良好时,不懂得科学规划,投资管理;经营状况差时,盲目举债,无节制抵押、质押,导致企业困境重重。不懂法律、不懂金融、不懂商务、不懂财税,导致企业最后也“不动”了!


您的企业属于第2种,这种可以走破产重组或者预重整。这两种方式都是针对有一定重整价值的企业,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达成债务重组或和解,甩掉企业包袱,最终达到浴火重生。


我们京师武汉投行并购中心团队以“打造全国最具影响力的破产并购投行律师团队”为愿景;以“用投行思维为客户提供‘法律+金融+商务’的系统化、一体化的解决方案”为使命;以“梦想、利他、创新、极致”为团队价值观,致力于将每一个破产项目都做成让政府放心、让法院省心、让债务人安心、让债权人称心、让重整方舒心的“五心”经典工程。如果您觉得有用,可以来武汉就具体细节我们可以做个深入沟通。


五一劳动节到了,向以您为代表的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致敬!向全中国的企业家们致敬!时代属于奋进者。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我们所有人一起努力去实现。党和国家非常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为困境企业提供了非常好的政策支持。心有所信,方能远行!作为企业家,面对企业困境的时候不要逃避、不要害怕,相信法律的力量。涅槃重生,再创新的百年辉煌!




此致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