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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2-13/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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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守护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于2021年6月1日生效施行。分为总则、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68条。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的法律。






01


何为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28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02


何为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第38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03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哪些矫治教育措施?




第41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04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监护人无力管教,该怎么办?




第43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05


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承担怎样的责任?




第29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第30条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第31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06


何为家校合作机制?




第32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07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35条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36条 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第37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39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