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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1-2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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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武汉 | 小心!您企业使用的字体可能正在侵权

  
  众所周知,企业的设立、运营与发展都离不开文字,文字所展现的魅力也无处不在。文字是实体,字型为抽象。对很多企业来说,企业正常运转中使用的字体作用微乎其微,但未经许可使用相关字体,可能会侵犯著作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本文试从某正公司诉他方企业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认定就如何规避著作权侵权提供建议。
  
  一、案件争议焦点
  
  根据目前裁判文书的检索结果显示,某正公司诉他方企业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为38件。案件争议主要焦点有三:(一)诉争的某正兰亭字库/某正汉真广标体等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被告将涉案某正兰亭字库的字体文件使用于相关的客户端软件、产品等中,是否侵犯了某正公司的相关权利;(三)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诉争对象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1、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某正兰亭字库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因此其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某正兰亭V4.0字库中的字型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书法艺术,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条件。
  
  3、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正公司创作完成美术作品《某正汉真广标体》,并在国家版权局依法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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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告行为是否侵犯某正公司的相关权利
  
  1、最高人民法院: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某正公司对诉争字库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某正公司因其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等民事责任。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被告侵犯了某正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侵犯了某正公司对美术作品《某正汉真广标体》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民事责任。
  
  (三)被告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在目前裁判文书可查范围内,某正公司诉他方企业侵犯著作权纠纷的案例总计38件,几乎均胜诉,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在3000元到200万不等。某正公司对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未提供证据或者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均是综合考虑原告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开发成本以及被告所使用的侵权作品的数量、市场销售价格、使用场所、主观过错程度等各项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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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结语
  
  谚语:keeping is harder than winning.(创业不易,守业更难)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公众的维权意识增强,随时都会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企业是股东权利的载体,一旦涉诉、败诉,牵涉的利害关系可能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针对本文探讨的字体侵权问题,企业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勿触雷区。笔者特提供以下建议,供企业参考:
  
  1、企业要尽量选择有明确授权出处的免费商用字体,并不定期关注他们的授权范围、内容等是否发生变化。目前宋体、黑体、楷体、思源宋体、某正黑体、某正楷体等均可免费使用。
  
  2、不要在企业装潢、宣传海报和其他载体上使用互联网、QQ群、微博微信等处随意下载的字体作为设计脚本。
  
  3、企业可与设计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设计公司设计所需字体,并使用最终设计成果。
  
  4、企业在委托合作方制作文案、进行宣传等日常经营活动涉及到字体时,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合作方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否则,责任应由合作方承担。以此消除因合作方而给企业自身带来的损失。
  
  5、慎用在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字体,如需购买,务必向具有版权的正规公司或者网站购买,并保留完整的书面合同与发票。
  
  6、若具有版权的正规公司向企业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事实成立,企业应当委托专业人士尽快与该公司进行积极沟通,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