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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4-16/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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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法规问题解答(一)

  近日,为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紧急处置措施。为了使公众进一步了解当前疫情防控的法律依据、法律措施和法律程序,更好地理解、配合、支持政府的应急防控措施,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慈善信托公益委员会组织律师就此次肺炎疫情防控中百姓比较关心的法律相关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本期问答由京师武汉副主任李春生律师指导,胡蕊律师提供文字内容。


一、类和乙类传染病的分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虽然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按甲类传染病标准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为何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国家宣布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任何个人发现传染病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四、疫情爆发、流行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防止疫情的扩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五、随着被感染人员数量不断增加,武汉市决定针对被疫情影响的群众修建雷神山和火神山两所医院进行救治是正确、民心所向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