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紧急处置措施。为了使公众进一步了解当前疫情防控的法律依据、法律措施和法律程序,更好地理解、配合、支持政府的应急防控措施,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慈善信托公益委员会组织律师就此次肺炎疫情防控中百姓比较关心的法律相关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本期问答由京师武汉副主任李春生律师指导,胡蕊律师提供文字内容。
六、对于已确诊和疑似患者因确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国家有何保障措施?
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通知明确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补充通知规定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
七、公民、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单位能否对价格进行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八、对于多地出现哄抬口罩和蔬菜价格的商家,相关部门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对哄抬物价违法行为查处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经营者有哄抬物价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九、针对当下疫情,有些地方及村庄擅自采取了封路、断路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20年1月28日,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在会议上提出,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保障救护车辆、防疫车辆和运送医护人员、药品器械、民生物资等车辆通行。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理,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建议不要选择设置路障的封路方式,如堆石头或泥土,类似方法不仅将导致救护车无法通行,危重症患者出不来,而且有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十、在疫情流行的当下,还有下列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疫情防控期间“暴力伤医"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等;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疫情发生后,“两高”(最高检和最高院)先后发声要求严惩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各类犯罪,妥善处理涉及疫情相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