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控指挥部”)发布了第1号《通告》。
有一点遗憾的是,从内容上看,这个《通告》的拟稿似乎缺乏法律人的参与,特别是在防控指挥部后续发布的《暂行办法》和《通告》中,防控指挥部的名称出现4个不同版本。同时,也没有援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重要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这说明政府部门还须进一步提升运用法治方式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据此,建议:
一、明确统一使用防控指挥部主体名称,做到政令统一。目前是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防控指挥部行使了政府一些重大行政管理职能,要做到发布《通告》主体统一,不能变来变去。
二、贯彻“三公”原则,严格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出台《通告》。拟出台的《通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在出台前应严格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这个程序不能少,不能因为疫情紧急而忽略。
三、《通告》内容要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目前出台的9个《通告》中,有些规定不明确,不易操作。比如,交通管理部门对《通告》禁行车辆管理规定不明确,不便于执行;且对救急、救援个人车辆进行限制,使一部分志愿者担心受罚,积极性受到影响。交管部门发布对《通告》内容的解答不妥,因为交管部门只能执行《通告》内容,不具有对《通告》内容的解释权。
四、建议发挥市政协、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利用好这个平台的咨议作用,出台《通告》时应征求政协、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不要聘请时轰轰烈烈,关键时弃之不用。
五、总结借鉴2003年全国抗击非典发布的通告和管理方式,吸取经验教训,高效有序地加强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