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当事人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因错信朋友将公司资质对外出借,后被法院判决当事人公司承担工程款约90万元及其利息。因执行案件一直未解决,申请人以当事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法院在尚未开庭的情况下直接对当事人决定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案发后,当事人家属及时找到我所张聪、杨矿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后经两位律师多轮谈判,双方商议将和解金额降至50万元,和解过程中,当事人被羁押,案件陷入对我方极不利的境地。
辩护实录
一、申请回避,坚守程序公正底线
介入案件后,张聪律师第一时间发现重要程序问题:本案主审法官目前在执行局工作。
根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执罪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解释目前已经修改),为确保拒执案件审理程序规范、法律适用统一,在受诉法院内部,应指定一个刑事审判庭统一负责对拒执公诉或自诉案件的审理工作。而拒执罪案件与执行程序密切相关,该案本就被执行局已以涉嫌拒执罪移送过公安机关,即执行局已经先入为主地认为我方当事人存在拒执行为,再由执行局法官审理该案将严重影响公正裁判。
张聪律师当即提交回避申请,清晰援引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采纳意见,更换承办人为院领导。该申请使得该案引起了法院的重视,为案件争取了更中立的审理环境。
二、精准施策,推动单位被告人撤诉
庭前沟通中,张聪律师发现另一关键问题:本案涉及单位被告人,但因单位目前已经停止经营,法定代表人也是本案被告人,不能担任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因此本案并无适格诉讼代表人。
两位律师以此为切入点,向主审法官提出:“刑事诉讼中,被告单位的诉讼权利必须得到保障,若缺失诉讼代表人,可能因剥夺被告单位的诉讼权利,导致二审发回重审”,为保障庭审效率,建议法庭向自诉人做工作,对单位被告人撤诉。
最终,主审法官接受了张聪律师意见,对自诉人也进行了释法,自诉人在庭前撤回对单位被告人单位的起诉。
三、庭审交锋,直击“拒执”证据漏洞
庭审中,张聪律师与杨矿律师围绕 当事人是否构成拒执罪提出以下程序、实体辩护意见:
1、送达程序违法:法院送达的案涉法律文书(如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等)未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当事人在到案前根本不知晓相关文书的送达情况。
2、罚款决定书不具有合法性:财产报告令与罚款决定书系同一天作出,同一天公告送达未给予当事人准备时间,罚款决定书不具有合法性。当事人不必履行一份不合法的罚款决定书
3、无主观故意:由于当事人根本不明知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而明知是犯罪故意的前提。因此当事人并不是故意不履行罚款决定,不存在拒执罪的主观故意。
案件结果
图片逻辑清晰的辩护意见精准指向证据链的薄弱环节直击案件要害,庭审结束后一周后,自诉人撤回了对自然人当事人的起诉。被羁押 47 天的当事人重获自由。从逮捕到撤诉,这场辩护不仅洗刷了当事人的刑事风险,更彰显了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律师辩护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关键作用。
律师解读
张聪律师和杨矿律师结合本案总结:拒执罪辩护需紧扣 “程序合法性”与 “主观故意性”两大核心:
程序审查是基础:法院送达、财产报告令履行期限、处罚决定依据等程序细节,往往是辩护的突破口;
主观故意是核心:明知的认定应当符合一般人的认知标准,避免客观归罪。
办案律师介绍
张聪 律师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百余件,大量案件取得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或者重大改判等有效辩护结果。
杨矿 律师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专职律师,长期办理建设工程等民商事案件,在多个高级人民法院均有成功翻案案例,致力于为企业纾困,维护企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