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紧急处置措施。为了使公众进一步了解当前疫情防控的法律依据、法律措施和法律程序,更好地理解、配合、支持政府的应急防控措施,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事务部组织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本期问答由京师武汉政府法律事务部主任邱荣君律师指导,邱康睿律师提供文字内容。
十一、什么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20年1月29日上午,西藏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此,全国已有31个省份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十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布为疫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十三、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准确的公布疫情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断蔓延的过程中,及时公开疫情信息是给人民群众最好的稳定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十四、疫情防控期间,遇政府征用时怎么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不仅仅是人民政府的责任,更是每一个中国人民的责任。因此,当疫情暴发的时期,遇到政府征用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应对这一场没有硝烟的防疫战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十五、疫情防控期间,出、入境人员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2020年1月24日,海关总署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该公告有效期为发布之日起3个月,公告中对出、入境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内容如下:(一)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时若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
(二)出入境人员若在交通工具运行途中发生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要及时告知交通工具乘务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旅客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向出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三)出入境人员在旅行中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佩戴口罩、避免与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触等;如出现发热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