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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5-1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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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 京师人在行动 | 胡蕊律师参加新疆博州汉语广播电台法治栏目 电波普法

  2月7日,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援建单位新疆鼎驰律师事务所参加由博尔塔拉广播电视台和博州司法局联合播出的《997说法时间》法制栏目。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胡蕊律师代表京师武汉与新疆鼎驰律所为新疆博州人民就防控疫情过程中常见、可触及的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实际情况进行了详细讲解,胡蕊律师还向听众朋友们介绍了在此次战疫情行动中,京师武汉分所勇担社会责任,助力疫情防控取得的各项工作成果。


  1、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布武汉为疫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2、疫情防控期间,遇政府征用时怎么办?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不仅仅是人民政府的责任,更是每一个中国人民的责任。因此,当疫情暴发的时期,遇到政府征用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应对这一场没有硝烟的防疫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3、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哪些人员、物资的征调措施?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其次《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像武汉此次也征用了各大型体育场馆和大型场所修建十一所“方舱医院”、征用了市内的众多酒店,餐厅作为隔离人员和医务人员的食宿保障等等。
  
  4、疫情爆发、流行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防止疫情的扩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依据以上规定:2020年1月23日凌晨,武汉宣布封城,全市所有公交、地铁、长途客运暂停运营;全市所有旅游团队一律取消;机场、火车离汉通道暂时关闭;同日,还宣布全市网约出租车停止运营;1月24日宣布关闭过江隧道;应根据情况及时就医。
  
  5、对于已确诊和疑似患者因确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国家有何保障措施呢?
  
  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通知明确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补充通知规定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确保确诊或疑似异地就医患者先行救治。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要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
  
  截止到2月3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前下达了603.3亿元,支持各地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疫情防控工作。其中,新增的补助资金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主要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
  
  6、公民、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单位能否对疫情期间的各种物价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7、对于多地出现哄抬口罩和蔬菜价格的商家,相关部门给予了怎样的行政处罚?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对哄抬物价违法行为查处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经营者有哄抬物价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外,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包括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行为。



  京师武汉分所作为在武汉法律行业中的佼佼者,为此次疫情做了哪些事情?


  ●在疫情之初,我们就迅速反映,成立了专门的疫情防控组织,在1月26日,我们京师武汉分所迅速成立防控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应急小组,由党总支书记张从治任组长、主任胡涛任顾问,同时下设多个部门积极应对和防控疫情。
  
  ●我们也立足本职岗位尽责,用我的专业知识助力抗疫,1月28日,中共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总支委员会、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联合牵头统一指导,发起成立疫情相关法律服务志愿者团队,倾全所力量,以律所合伙人律师及部门主任为主要成员号召全所律师加入志愿者团队,为社会提供疫情中遇到的包括但不限于医疗领域的法律服务。从28日开始至今已经组织发布三期关于疫情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问题解答(对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等规范性文件汇编、传染病防治法律问题、医疗纠纷法律问题、疫情期间劳动报酬问题等)、和一期关于未成年人在疫情防控期间能够受到如何的法律保障的主题。并建议网友通过互联网、电话、微信咨询,公布24小时咨询电话以及服务团队群二维码,网友均可进群或者打电话进行免费的法律咨询。
  
  ●我们集合全所之力捐款,为所有抱薪者献爱心,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中央相关部门、医院、人民群众为救治病毒感染者奋战在一线,一个个感动人心的故事也在温暖着我们!但由于感染范围扩大、感染人数持续增加,经过一段与病毒抗争的时间,医疗物资一度成为紧需,国家的力量持续注入、重灾区的医疗救治系统没有停止、抗争到底的信心没有减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发布《关于爱心捐款支持抗击新型肺炎疫情的倡议书》,得到京师国内44家分所和351家联盟所的积极响应,目前捐款金额超过150万元。善款还在持续增长,截止今天已经超过200万。
  
  京师武汉分所也积极响应了总部的捐款号召,1月28日,京师武汉分所集全所之力为抗战疫情第一线的医护人员及所有抱薪者献爱心,截止1月31日,京师武汉分所共计127人次认捐,收到捐款101,000元支援抗击疫情。此公益善款统一汇入全国性慈善组织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作为京师抗疫专项基金。同时武汉分所推荐李春生主任作为京师公益慈善理事会成员之一,全程参与捐助资金的使用。
  
  1月30日,京师总部向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捐赠首批资金100万元,用于疫情防控医护等公益救助。除捐赠爱心善款之外,京师武汉律所胡涛主任与部分部门主任纷纷通过社会各界捐赠渠道分别向武汉市中医医院捐赠外科专用口罩1万个,并向钟祥市人民医院、钟祥市中医院分别捐赠N95口罩各2千个,同时,通过募集善款采购物资11600元,定点捐赠给新洲卫健局。
  
  另外胡涛主任联络武汉市妇联,提议并组建了24小时法律志愿者服务团队;联络全国律协,并与黑龙江省律协达成协议,扶助被滞留黑龙江的湖北籍人员。社会各界,大到国家,小到单位、个人都在为这次疫情奉献自己的力量。
  
  武汉市金银潭医院的院长张定宇在身患绝症、妻子也感染病毒的情况下仍然坚守在抗疫最严重的一线;听说北京、上海来了医疗队,武汉菜农秦师傅骑行40公里电动三轮专程送来24框蔬菜,他说“挑了最新鲜的,不要钱,人的生命很宝贵,医生也是”!在隔离中的武汉大部分餐馆都关了门,但武汉90后餐馆老板娘邱贝文却坚持24小时为一线医护人员送餐等等。各地单位和群众为湖北捐赠的各种物资等等,类似的事情每一分每一秒都在我们身边发生,这也让我们更加坚定了抗击此次疫情的决心。众志成城,共克时艰!武汉加油!中国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