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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6-09/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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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生律师受邀参加“让孩子心里有光相伴——未成年人性侵维权研讨会暨《中国儿童防性侵指南》公益出版项目启动会”

5月28日,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律新社主办召开“让孩子心里有光相伴——未成年人性侵维权研讨会暨《中国儿童防性侵指南》公益出版项目启动会”,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春生律师受邀参加,并从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惩治性侵儿童具体规定;采取特殊矫治和从业限制措施;司法机关设立未成年人专门机构;落实“零容忍”规定;支持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发展五个方面做了《完善惩治性侵犯罪立法的建议》主题发言。


此次活动采用线下与线上“钉钉会议”相结合的方式。上海宋庆龄基金会邀请了上海司法界、法学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和致力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律师,对儿童性侵预防、维权提出针对性意见、对我国性侵案件类型等进行分析、从学理角度探讨中国未成年人涉性侵犯罪司法保护实践、公益项目发起人探讨儿童保护工作的难点和痛点,分析相关项目运营的前景。

李春生主任接受记者线上采访


李春生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会后接受记者线上采访,李春生从个人执业经验分享了做律师公益关注关心、求助必应、公益协助的经验体会,对未成年人法律服务的现状提出自己的分析思考。在六一儿童节来临前夕,通过律新社向全国小朋友送去节日快乐、健康成长的祝福。



附:《关于完善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建议》全文


最近,“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四年”的消息引发全国民众关注,爆料人称其自2015年14岁以来,遭“养父”鲍某连续性侵4年而多次自杀,消息一出刺痛了人们的神经。


回想2019年7月,媒体报道“上市公司董事长王某猥亵9岁女童”引发社会各界同声谴责的案件至今不知结果。2016年,甘肃女孩李依依被老师猥亵,罹患抑郁症和创伤性应激障碍,最终跳楼而亡,令人扼腕。台湾女作家林奕含的代表作《房思琪的初恋乐园》影射了她少年时遭补习老师性侵致身患抑郁症到精神科接受诊疗、曾3度试图自杀的经历,最终林奕含2017年在住处上吊自杀,时年26岁。而去年被爆出的北京家教老师邹某强奸、猥亵高中女生事件,仿佛就是现实版的另一个房思琪。在我国,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猥亵;诱骗、组织、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性侵案件时有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2015 年至 2018 年 11 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罪等案件 11519 件,平均每天有 7 例。更多性侵者身份普通、受害儿童身份普通的案件,远没能引起社会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遭受性侵害现象突出,这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问题。性侵犯罪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人民群众反应十分强烈。


主要问题有:


1.强奸和猥亵等性侵儿童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


很多受到性侵的儿童或其家长忍气吞声,没有报案;即使报案后,因为缺乏证据,公安机关没有立案。这种情况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以致罪犯性侵多人或犯罪延续很长时间才因偶然因素案发。如福建某学校负责人祁某长期猥亵16名不满14周岁女童,女童大都不敢反抗,也不敢告诉父母,致使长达三年时间内连续作案而未东窗事发。鲍某称女孩已年满14周岁,发生性关系系女孩自愿,且不存在养父女关系否认强奸,当地公安机关一年多“立案--撤案--再立案--无消息”的办案结果印证了此类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


2、司法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导致“二次伤害”等新问题。


性侵未成年人是一类非常复杂的案件,但基层司法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导致了很多新的问题:如,办案民警经常多次询问受害人、多次对身体进行鉴定,在一起案件中处女膜鉴定就做了三次,检察官和法官一般也还要询问受害人,受害人不得不多次回忆受到侵害的屈辱过程;司法人员尤其是办案民警取证不及时、不全面,有些证据存在瑕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证据认定标准不一致,导致有些被告人未被追究,甘肃老师猥亵高三女生案,被当地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直至女孩跳楼身亡后才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3、学校缺乏有效预防和处理性侵的机制。


一些学校忌讳开展性教育,以致老师和学生都缺乏预防儿童性侵的意识和能力;在学生受到猥亵或性骚扰后,学校或教育部门往往淡化处理,仅仅给予行政处分或调到其他学校任教;对是否构成强奸或猥亵案件,是否一般程度的性骚扰,学校内部缺乏有效的调查处理机制,以致举报发生后,学校往往不知如何处置。


4、受到侵害的儿童缺乏有效关爱和后续保护。


孩子受到侵害后,往往要忍受来自家人、邻居、同学等身边人的歧视,似乎受到侵害的孩子做了错事,以致要承受各种压力;民事赔偿标准过低,有些案件法院判决赔偿几百元,还难以得到执行;缺乏专业法律、社工、心理背景的人员对受害孩子提供帮助,以致有些孩子感到绝望。


鉴于性侵儿童案件暴露出的打击不力和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效力问题,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需要完善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立法。


建议:


1、完善惩治性侵儿童犯罪立法,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


针对性侵儿童案件难以进入司法程序,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儿童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应该及时受理立案,立即开展刑事侦查工作。针对鲍某案,在全国人大正在进行的《未成年保护法》修法中,将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以完善立法打击类似鲍某这种利用特殊职责身份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对当地公安机关长达一年半没有办案结果,检察机关要依法对办案公安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采取特殊矫治和从业限制措施,判处惩罚性民事赔偿或者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有性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监护等行业;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累犯,明确规定进行化学阉割,再返社会时须佩戴电子追踪设备,同时向社会公开其相关信息等制度。修改性侵案件民事赔偿标准,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惩罚性民事赔偿或者精神损害赔偿至百万元。


3、司法机关设立未成年人专门机构,加强专业化建设。


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将“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修改为“设立专门机构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目前各方面条件均已具备,法院、公安、司法部门可以向全国检察系统设立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一样,也设立各自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同时加强人员培训,提升办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专业化水平,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4、落实“零容忍”规定,建设安全校园。


国务院2017《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因此,建议明确规定:中小学老师不能与未成年学生谈恋爱;教师性骚扰、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一律调离教育系统,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开设性教育课程,提升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中,增加包括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性侵内容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知识;学校内部健全预防和处理校园性侵的相关机制。2018 年 9 月,武汉市江岸区法院采纳检察院从业禁止量刑建议,判决一起猥亵儿童案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 3 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社会反响良好。


5、支持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发展,有效保护和关爱受害儿童。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六一儿童节前发布的数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熟人作案比例高于陌生人,有些地方甚至达到80%,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邻居、亲戚、朋友、师生等关系。可想而知,如果没有第三方的专业社会力量给以支持,未成年人很难获得帮助和有效维权。建议立法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发展专业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开展教育培训、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预防性侵案件发生;同时在案件发生后,帮助孩子及时处理,给孩子以信心和力量,避免其性格扭曲、绝望、自残、自杀等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