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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2-29/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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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民法典》冷静期如何开展相关工作座谈会在京师武汉圆满召开

为结合实际工作,探讨妇联组织在《民法典》离婚冷静期如何开展相关工作,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12月24日上午,武汉市妇联在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召开工作座谈会。会议由武汉市妇联副主席雷萍主持。


与会嘉宾有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师(武汉)律所事务所主任胡涛,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志国,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工委委员、北京市京师(武汉)律所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谢红丽、副主任周业珍,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工委委员、北京市京师(武汉)律所事务所女工委主任李秀虹,湖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常务秘书长王静,武昌心云社工服务中心理事长、武昌区妇联“四叶草”婚姻家庭辅导站民政站点负责人李敏,《中国妇女报》驻湖北记者站站长强洪,青山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建勇,洪山区妇联主席李琼,青山区妇联主席宋斐,武汉市妇联权益部部长丁莉,科长华臻。

会议伊始,大家观看了京师总部和京师武汉的宣传片,对京师的企业文化,律所平台特色、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等进行了多方位的了解。


紧接着,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京师(武汉)律所事务所主任胡涛做了关于《走进民法典之“离婚冷静期”》的开题发言。从以下三方面做了解读:

(1)离婚冷静期是否会让离婚更难;

(2)离婚冷静期是否为家暴提供避风港;

(3)冷静期是否为财产转移提供温床。



胡主任提出,要拓宽实现路径助力“冷静期”实现功能,利用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方式,整合多方力量帮助夫妻利用冷静期间克服离婚的冲动。

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借此提升婚姻教育的专业能力,提高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的多元化解婚姻家事矛盾的综治能力;

妇联的力量:推动多元主体共治的协调沟通能力、保护妇女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依法维权能力、做活做优“妇女之家”的阵地建设能力、造就更多调解能手的人才培训能力;

“妇女微家”:多盟京师“妇女微家”专业人士将提供支持,如婚姻法知识培训、婚姻矛盾法律调解、婚姻维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主任冯志国、武昌区妇联“四叶草”婚姻家庭辅导站民政站点负责人李敏认为,设置离婚冷静期其目的是一种善意提醒,希望大家谨慎行使权利,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

如果一方有家暴、虐待、遗弃等行为,甚至严重威胁到其他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时,离婚冷静期的存在或将增加了离婚成本,同时也会增加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的群体的巨大隐患和人身安全的不确定因素。

应该加强窗口单位、部门单位关于婚姻公益辅导、婚姻教育宣传等服务工作。让基层社区和社会公益组织等加入到婚姻调解工作中来,在家庭矛盾不断激化前得到疏导。



湖北省心理咨询师协会常务秘书长王静、《中国妇女报》驻湖北记者站站长强洪表示,性格不合、出轨、婆媳矛盾、家暴等都是导致离婚的原因,离婚原因的多样化可能无法适用于统一规定的“冷静期”。

因此,是否可以赋予民政部门一定的行政职能,允许其根据个案中的特殊情形,突破30天的限制,或缩短或取消“冷静期”。比如有家暴、虐待、遗弃、吸毒、赌博等情形的,可以不受30天的限制。家有未成年子女,一方出轨成性或具有其他生活恶习,一方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可以缩短“冷静”间。



洪山区妇联主席李琼、青山区妇联主席宋斐表示,首先,针对调解机制,要对申请离婚的夫妻进行调解,帮助其认识到婚姻的重要性,教会其如何经营婚姻。可以通过设置问卷的方式让双方重新认识感情的可贵,通过提供心理咨询的方式帮助双方缓和冲动的情绪,引导其正确认识自己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身份,帮助其适应婚姻生活。其次,设立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的监督机制,降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损害,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所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主任谢红丽、副主任周业珍表示,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冷静期可以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其次,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目的不是限制离婚自由,实际上是保障离婚当事人对离婚问题的真实意愿。为了防止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草率离婚,或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规避政策而草率离婚。

另外,律师作为法律人,对国家以法律层面挽救婚姻家庭的案件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对离婚案例、情感诱发的犯罪行为进行总结;要积极参与婚前择偶辅导,婚内调解、取证、维权中来。




座谈会现场,大家各抒己见,气氛热烈。青山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建勇提出,面对法律条款的落实,以及条款出台后对妇女儿童的保护问题,建议做到16个字:部门联动,信息联通,以防为要,矛盾联调。




最后,武汉市妇联副主席雷萍作总结发言。她强调,立法者基于对维护社会稳定性的考量,在进行了广泛调研和试点实践后,上升到法律层面,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实施在即,我们应该在运用前期可行的经验与做法基础上,整合资源,发挥合力,着力于构建科学精细的工作机制,运用专业细致的社会工作方法,完善相应的人文配套措施。作为妇联组织,我们要重点抓住“联”字,促进联心、联合、联动,做到婚姻家庭纠纷预防与矛盾化解的全周期、全链条、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