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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2-0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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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案件法院如何出具裁判文书?

预重整制度作为新的企业拯救制度,有效结合了庭外重整和重整程序的优势,将非司法程序和司法程序进行了有效的衔接。目前,预重整在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中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的《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会议纪要》”)中均对预重整的模式进行了回应和认可,各地也相继出台了预重整指引或者规定。




01


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02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


根据启动主体来划分,一种是以政府为主体启动预重整程序,如温州地区,另一种是以法院为主体启动,如北京、深圳、江苏、广州、福建等地区。目前,全国范围内专业破产法庭有100多家,但大部分的法院暂未进行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因此,法院在面对预重整案件时对于如何立案仍不明确。本文通过全国破产重整与信息网以及相关法院网的检索,以法院为主体启动的预重整为例,就立案阶段如何出具裁判文书进行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利用破产审理期间案号立“(×××)×破申”案号


例如,2020年8月5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决定书,案号为“(2020)鄂03破申21号”,决定在破产审查期间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再例如,2020年1月13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0182破申1号”民事决定书,决定给予不超过三个月时间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二、利用诉前调解阶段案号立“民诉前调”案号


例如,2020年9月21日,浙江永康法院出具《通知书》,案号为“(2020)浙0784民诉前调2422号”,通知对债务人公司预重整申请受理登记。

再例如,2020年6月16日,浙江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林垟公司预重整进行诉前登记,登记号为“(2020)浙0327民诉前调593号”。


三、利用破产申请预登记期间案号立“破(预登)”案号


例如,浙江省利用诉前登记制度对预重整案件进行立案。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企业破产申请的预登记,由立案庭接受材料后交商事审判庭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编立“(×××)破(预登)字第×号”案号。


四、利用破产审查程序针对预重整案件登记“破申(预)”案号


例如,2020年7月1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3破申(预)9号”《决定书》,决定受理银恒镀锌公司的预重整申请。


再例如,苏州吴中区法院2020年4月7日发文,鼓励危困企业提出预重整申请,由法院编立“破申(预)”案号。


综上,法院一般采用破产审查期间、诉前调解或者预登记期间的案号对预重整案件进行立案,其中大部分法院采取“破申”案号进行立案登记,其他法院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