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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武汉·党建篇 | 反家暴宣讲进社区 “模拟法庭”在行动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暴日,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和家庭的反家暴意识,保护妇女群众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2019年11月25日上午,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模拟法庭团”团长、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曦律师带领未保会成员:第一支部宣传委员、大案要案中心吴霜律师,第二支部宣传委员、慈善信托公益法律委员会成员时中皓,第三支部党员律师、投行并购中心李友燕,企业风险防控法律事务部许泽凡、房地产工程法律事务部蒋东非、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湛梦云前往武汉市洪山区李家桥社区开展“国际反家暴日”模拟法庭普法宣传活动。本次活动由湖北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服务中心、中共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第二支部联合举办。


  活动现场


  “模拟法庭”是京师武汉公益普法的形式之一, 此次活动用一个真实案例改编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案通过社区居民与律师参与模拟法庭演示,表现了反对家庭暴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题。活动现场通过宣讲案例、反家庭暴力知识抢答环节,提升社区居民对反家庭暴力的意识。
  
  案例简述
  
  李小小系申请人赵六的孙女,被申请人李三系申请人的儿子,被申请人李三经常殴打、虐待李小小,造成李小小多处受伤。跟李三同居的人张九也殴打李小小。被申请人李三不务正业常年玩游戏造成李小小不能按时正常吃饭,申请人多次报警但一直未解决,李小小不愿与被申请人一起生活,想改变现有的生活环境,如果不变更李小小的监护人,李小小将有生命危险,被申请人李三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李小小的合法权益,变更由申请人监护,这样更有利于李小小的健康成长,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在法庭辩论环节结束后,王曦律师通过开展有奖问答的方式,引导广大居民提升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认知,树立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观念。
  

  活动现场积极热烈,在知识问答环节中,居民们纷纷举手抢答,积极参与。通过评比,前三名获奖者分别获得京师武汉赠送的礼物。

  

  审判长王曦律师宣读终审判决
  
  庭审尾声阶段,审判长王曦律师宣读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第3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李三为李小小的监护人资格;
  
  二、驳回赵六指定其为李小小的监护人的请求;
  
  三、指定赵六为李小小的临时监护人。
  
  法律条例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第35条:
  
  27.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35.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本次活动审判长王曦律师表示: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面对家暴受害人时,应该秉承不沉默的态度,为社会的和谐出一份力。京师武汉开展此类活动有效增强了其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同时对及时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
  

  市民王女士说:参与本次活动,极大地增强了我们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教育引导广大妇女群众知法、懂法、依法寻求法律帮助。活动现场大家纷纷表示,以后遇事会多想一步,多退一步,换位思考,有矛盾多沟通,拒绝家庭暴力,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社会氛围。

  

  模拟法庭团成员合影
  
  审判长:王曦(左五)
  
  书记员:湛梦云(左三)
  
  审判员:李友燕(左四)
  
  审判员:时中皓(右四)
  
  原告代理人:吴霜(右三)
  

  被告代理人:蒋东非(右一)

  

  

全员合影

  
  京师武汉开展“国际反家暴日”普法社区行,是中共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党总支的创新系列党课形式之一,旨在提升社会各界尊法守法护法的法律意识。此次普法宣讲活动号召全社会一起反对家庭暴力,呼吁社会各界,积极行动、热心参与,努力预防和消除暴力行为,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妇女、尊重妇女、携手发展、共享和谐的良好风尚,以小家庭的和谐共建大社会的和谐,为建设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11.25国际反家暴日
  
  国际反家暴日起源:1999年,联合国大会将11月25日定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请各国政府、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这一天举办活动以提高公众对此问题的认识。自1981年起,妇女问题活动家就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反对暴力日。选定这一日子是因为1961年的这一天,多米尼加统治者拉斐尔·特鲁希略下令残酷谋害多米尼加共和国政治活动家米拉巴尔三姐妹。
  
  什么是家庭暴力?
  
  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反家庭暴力法》同样规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暴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施暴者可能面临:
  
  1、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要求施暴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轻微的,可以要求派出所对施暴者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3、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受暴者应该怎么办呢?
  
  被家暴的第一时间肯定是要先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一旦遇到家庭暴力,就要及时向亲戚朋友寻求帮助,并报警,索要派出所出警单,制作笔录;伤情严重的话,应鉴定伤情,存好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票据等;根据伤情的结果,要求派出所作出相应的处罚。必要时,也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京师武汉提示: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成为全世界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制止家暴,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