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坤虐待、重婚案
——虐待未成年孩童及哺乳期妇女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5-02-1-214-001
入库日期:2025.5.30
刘某坤虐待、重婚案
——虐待未成年孩童及哺乳期妇女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刑事 虐待罪 重婚罪 共同生活 哺乳期妇女 未成年人 情节严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坤于2011年9月6日与他人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已婚身份,于2019年与被害人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郭某某之女岳某某(被害人,时年8岁)随郭某某与刘某坤共同生活,与刘某坤以父女相称。刘某坤与郭某某于2021年1月30日生育一子。2021年1月至7月间,刘某坤在家中多次采取拳打脚踢或用钥匙割划身体等手段殴打岳某某及正处于哺乳期的郭某某,致二人多处受伤。刘某坤还多次辱骂、恐吓岳某某和郭某某,将岳某某的衣物剪坏、丢弃,对岳某某、郭某某施以精神摧残。后郭某某报警,刘某坤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诊断,岳某某为抑郁状态、创伤后应激障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1)京0108刑初26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坤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宣判后,刘某坤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2023)京01刑终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问题有二:一是重婚对象及其子女是否属于“家庭成员”;二是虐待罪的入罪要件“情节严重”如何把握。
其一,关于重婚对象及其子女是否属于“家庭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虽然法律对重婚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但并不影响重婚双方及其子女等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不影响虐待罪的认定与处罚。故而,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坤与重婚的被害人共同生活期间,虐待被害人母女的,属于虐待“家庭成员”。
其二,虐待罪的入罪要件“情节严重”如何把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虐待罪以虐待行为“情节恶劣”为入罪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实践中,认定“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需要从虐待的情节、手段、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坤与被害人母女共同生活期间,长期多次采取殴打、辱骂、恐吓等手段,对未成年女童及哺乳期妇女的身心予以摧残、折磨,致被害人多处受伤、罹患精神疾病等后果的,虽未达到轻微伤、轻伤以上后果,但能够认定虐待行为较为严重,属于虐待“情节恶劣”,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此外,刘某坤已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数罪并罚。经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虽然法律对重婚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但并不影响重婚双方及其子女等形成事实上的家庭成员关系,不影响虐待罪的认定。
2.对共同生活的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人,长期多次采取殴打、辱骂、恐吓等手段予以摧残、折磨,致被害人多处受伤、罹患精神疾病等后果的,虽未达到轻微伤、轻伤以上后果,但能够认定虐待行为较为严重的,属于虐待“情节恶劣”,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第17条
(刑一庭)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